宋初的茶叶法令和榷茶制度的模式

宋代早期茶叶专卖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再到完善的过程。这一过程首先反映在一系列茶叶法令的颁布上。第一,962年,建党三年后,刘湛“颁布法令,在蕲春采茶”,开始垄断从蕲春以北到长江以南的茶叶销售。

随后,在甘德第二年(964年),茶叶垄断的范围扩大到包括长江以南和以北销售的所有茶叶,“使首都建安、汉阳和歧口建立茶叶垄断市场”和“使政府除退税外还购买茶叶”。做生意的时候,商人需要“进入黄金和丝绸之都,引导他们沿河带茶”。在确立政府对茶叶业务垄断的同时,还颁布了一部私人茶法:“如果人民胆敢藏匿不向政府运送茶叶并私下出售的人,他们将被没收。如果金额超过100元,服务将增加70或8元。如果主要官员使用政府的茶叶贸易,资金将流动2000里,如果资金是500元,工作人员用来销售茶叶,政府将捕获俘虏,所有人都将死亡。“换句话说,甘德第二年实行的茶叶垄断制度是,长江沿岸的三个垄断市场(即商品垄断)垄断了长江以南来自北方的茶叶销售。掌管茶叶的商人首先从首都收集钱和丝绸,并把它们兑换成购买茶叶的凭证:“铅”,然后把它们带到长江购买茶叶。

在甘德三年(965年)之前,茶叶垄断制度只适用于北宋以外在境内销售的茶叶。然而,北宋没有禁止茶叶销售,即淮南茶。禁止淮南茶专卖的讨论始于甘德三年。如果说江南茶叶禁令主要是为了防止南方商人操纵中原的利润权,那么江南茶叶禁令的实施是因为宋朝政府从茶叶禁令中受益,以丰富其财政。此外,北方和南方不同的茶法不利于茶叶垄断制度的实施。石在感三年九月,萧肃“建议收集齐国、黄国、蜀国、鲁国和寿国的茶叶14场”此后,光州和山场被增加,改为13个。淮南茶的专卖禁令,就像江南茶的专卖禁令一样,是政府统一采购和批发的茶叶。不同的是,自淮南位于宋代以来,政府的预算不仅体现在茶叶的流通上,还涉及到茶叶的生产。淮南的茶叶专卖有一条关于“农民”的规定:对于茶叶生产,“设官一句话”,“六州所有采茶的人都转移到燕,这就是所谓的农民”。淮南茶叶专卖制度的运行过程如下:政府首先将茶叶生产的“茶资”分配给农民。当农民生产茶叶时,他们应该首先向国家纳税,这可以通过支付一定数量的茶叶来代替。茶叶出租后,所有剩余的茶叶都卖给了政府,并被附近的山区农场收购。国家提前支付了借给农民的“茶钱”。茶叶被石三山地农场收购后,以统一的批发方式卖给商人。从事茶叶生意的商人首先从首都收集黄金和丝绸,然后带他们去淮南第十三山地农场采茶。北宋结束五代十国割据政权后,将淮南的家庭管理制度推向了江南。

宋朝摧毁南唐后,南唐的旧方法曾在长江以南使用。“官方城市十分之八的茶叶被征税,剩下的两美分被征税。然后官方城市的茶会给经营者听货物。”也就是说,农民生产的茶叶分为两部分:政府购买农民生产的十分之八的茶叶;剩下的十分之二可以在征收10%的税后自由买卖。前八点当然是茶专卖法,后两点也是广义上的茶专卖法,因为政府实际上是在这一部分征收茶税,就像唐代的茶税法一样。然而,这些毕竟是两个不同的系统。此外,“听商品并卖给商家”的价格肯定不同于政府购买商品后支付给商家的价格。这与长江以北全面的茶叶垄断相冲突

近两年太平兴国茶法的调整统一了南北茶叶垄断制度,意义重大。太平天国掌权的三年(978年),福建和越南相继并入北宋。从那以后,除了广南和四川,茶叶专卖制度已经在全国各地实施,如1983年第《宋史》卷所述:“世界上禁止所有茶叶,只有四川峡谷和广南允许买卖自己的茶叶,禁止出境。”宋初建立的茶叶专卖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与农民之间。在产茶的江淮、福建、浙江和镜湖路,茶叶生产者被组织成“花园户”,由官员和官员统一管理。作为一个专门的茶叶生产商,农民与政府形成了类似合同的法律关系。生产茶叶的农民首先有权获得政府颁发的“茶资”,作为向政府出售茶叶的对价。然而,农民生产的所有茶叶,无论是用于粗粮运输、减税还是出售给政府,最终都被政府垄断。如果商人想经营茶叶,他们只能从政府那里批发。农民有义务交出所有生产的茶叶。如果他们不把茶叶交给政府,他们将根据隐藏茶叶的价值受到严厉惩罚。此外,农民应该尽力保证茶叶的产量。如果他们未经允许破坏茶叶,他们将根据这一部分的产量受到惩罚,这与私人茶叶不同。因此,除了横向契约关系之外,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纵向管理关系,生产和销售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强制性的。可以看出,农民对自己手中的茶叶没有完全的所有权,产权关系也不明确。公园所有者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既不是销售合同,因为这种销售不是双方的协议,而是一方意愿的强制。也不是一般的雇佣关系,因为这种雇佣也是强制性的。事实上,他们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一种从属关系。政府组织农民种植茶叶,并向农民支付茶叶费用。农民只有权利拥有他们劳动的果实,而不是所有权。

第二,政府和商人之间。政府的茶叶经营机构由首都的商品收集服务、长江沿岸的6个商品收集服务和13个山区农场组成。附近的石三山区农场在淮南购买和销售菜园农民生产的茶叶。在其他道路上,政府将在附近设立茶叶商店购买茶叶,然后将茶叶运送到沿河设立的六点销售服务站,并分发给商家。与这三个组织相比,石三山地农场兼具收购和批发功能。长江边的刘阙并不直接从农民那里购买茶叶,而是接收和批发从其他道路产茶州的茶叶商店购买的茶叶。两者平行共存。然而,在首都设立的收款服务“将会返还钱而不是茶”也就是说,资本的收钱职能是收钱和分配,而不是对具体的茶叶出纳负责。经营茶叶的商人应该首先从首都(或东南各地的政府)筹集资金来购买六到十三轮茶叶。首都的茶叶收藏应该根据商人的要求,区分他们想要购买的不同种类的茶叶,并签发不同的茶叶购买凭证。商人拿着证书(铅)沿河收集货物或在第十三个山区农场收集茶叶。这里的报价不仅是凭证的性质,也是商家经营茶叶的许可证。在这里,政府首先扮演商人的角色。它把从农民那里购买的茶叶分发给茶商。这似乎与一般商人的行为没有什么不同,但购买茶叶是强制性的。它与茶商之间有一种契约关系,即茶叶销售的契约关系。购买茶叶的商人包括两种行为:首先收钱购买茶叶,然后手持茶叶。事实上,交易过程是在第一幕中实现的。持有和领导茶叶是双方的义务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宋初茶叶的垄断是政府的间接垄断。在这种制度下,商人需要从政府那里收钱来收集茶叶,所以他们被称为“交叉进口法”或“进口到中法”,这是从不同的角度来定义的。在这种制下,政府将农民和商人联系起来,增加了茶叶流通的环节,并通过低价购买和高价批发茶叶获得垄断利益。由于茶叶牢牢掌握在政府手中,对私人茶叶的严厉处罚,加上一系列确保茶叶生产的措施,有助于确保政府的财政收入,“到年底,资金数额为28.52亿元,到年底,资金数额增加了45万元。”可以说,宋代早期茶叶垄断相当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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