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有效保护信阳毛尖茶原产地产品,规范信阳毛尖茶生产经营秩序,保护信阳毛尖茶质量和特色,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象]生产、加工、销售信阳毛尖茶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信阳毛尖茶原产地标记管理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信阳毛尖茶定义]本办法所称信阳毛尖茶,是指以“信阳”地名命名,在原产地标记保护范围内使用,在原产地内按照《信阳毛尖茶标准》标准生产加工的茶园生产的绿茶片鲜茶叶。
第四条[原产地标记保护范围]信阳毛尖茶原产地标记保护范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87号公告批准。
信阳毛尖原产标记的保护范围包括石河区、平桥区、罗山县、光山县、新乡县、商城县、固始县、黄川县、息县行政区域内的产茶村镇和茶园。
第五条[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信阳毛尖茶原产地标记管理的领导,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原产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产业管理]各县(区)应做好信阳毛尖茶原产地产品的保护工作,并使用原产地标记。
第七条[禁用要求]信阳毛尖茶如果不是在信阳毛尖茶原产地生产,不得称为信阳毛尖茶。未经原产国批准,不得在茶园使用原产地标记。
禁止伪造和冒用原产地标记。严禁掺杂或掺假信阳毛尖茶产品,严禁用假茶代替真茶,用劣质茶代替好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上述违禁产品。
第二章组织
第八条[行政组织]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阳毛尖茶原产地标记的管理。县、区农业部门负责本辖区信阳毛尖茶原产地标记的管理。设立信阳毛尖茶原产地标记保护机构。其成员包括农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部门、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和生产经营者的代表。
第九条[事业单位责任]根据本办法,各县区可核定制定本辖区信阳毛尖原产地标记保护管理细则,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生产者提交的原产地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并报市行政机关审查。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各县区提交的申请,批准原产地产品使用特殊标志,并签发《信阳毛尖茶原产地标记保护茶园证书》和《信阳毛尖茶原产地标记保护产品证书》。
第三章原产地标记及原产地茶园管理
第十条[原产地标记茶园保护证]茶农应到县、区管理机构领取《信阳毛尖茶原产地标记保护茶园登记表》,如实填写茶园面积、位置和产量,领取《信阳毛尖茶原产地标记保护茶园证书》。本证书是种植者信阳毛尖原料在原产国生产的证明,用作经营者购买原产国产品的证明。
证书持有人向产品购买者签发证书时,应如实说明持有人的姓名、证书、序列号、销售数量和销售日期。那些计划采取欺骗手段的人将被没收证书,并被取消资格。
第十一条[商标使用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使用信阳毛尖茶原产地商标,特殊商标须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在满足条件并完成程序后
第十五条获准使用信阳毛尖茶原产地标记的记者,有权使用信阳毛尖茶原产地标记或者在其生产的信阳毛尖茶产品的标签、包装和说明书上做广告。
第十六条[生产证书和标志]特殊标志可以根据需要放大或缩小,也可以印刷或粘贴在包装上。《信阳毛尖茶原产地标记申请表》、《信阳毛尖茶原产地标记保护茶园证书》及所贴信阳毛尖茶原产地标记由市管理机构统一提供,定量发放,并在信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监督管理下进行标记。
第十七条生产者、经营者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八条信阳毛尖茶的原产地标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要求的颜色、形状和大小比例制作。
第十九条信阳毛尖茶原产地标记的申请每年审查一次。
第四章产销管理
第二十条[茶园管理]信阳毛尖茶园按照信阳毛尖茶种植标准种植管理。
第二十一条[原材料采购与加工]采购信阳毛尖茶鲜叶或半成品(生茶)时,加工单位应验证《信阳毛尖茶原产地标记保护产品证书》,严格按照《信阳毛尖茶加工标准》规定的工艺,并有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生产能力的车间、仓库和场地。具有标准化的管理体系,产品边界清晰,仓库数量准确。
第二十二条各生产单位应制定信阳毛尖茶产品的物理标准样品,产品的各等级质量应符合信阳毛尖茶标准的要求,并经市行政机关组织的专家评审确定后方可生产。
第二十三条信阳毛尖茶产品的质量应符合产品标准和产品或包装上标明的相应等级。
产品或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有关标识和标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各行政机关指定检验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如果产品合格,将发布《信阳毛尖茶原产地标记保护茶园证书》。
各级管理机构应对信阳毛尖茶生产、加工和销售中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要求并有三次以上警示记录的,应当停止使用原产地标记。
第二十五条[销售]产品必须标注《信阳毛尖茶原产地标记保护产品证书》。采购时,应对供应商的《信阳毛尖茶原产地标记保护产品证书》和《信阳毛尖茶原产地标记保护茶园证书》进行验证,并建立和实施采购验收制度。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由质量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或者由市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撤销特殊标志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从事信阳毛尖茶原产地标记管理的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2、严禁弄虚作假。
3。不要滥用你的权力,为了个人利益滥用权力,接受公司奖励,要求奖励。
4。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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